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七项中央和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10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规范统一、落到实处,现就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按照财农〔2015〕31号、财农〔2016〕26号和川农业〔2015〕50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按照财农〔2015〕31号、财农〔2016〕26号、川农业〔2015〕50号、川农〔2018〕16号和川财农〔2022〕154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最终审定的补贴面积,统筹确定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四、兑付时间
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范围,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鉴于此,请乡镇(街道办事处)经严格核实相关面积后,务必在6月30日前通过“一卡(折)通”直接足额兑付到农户手中。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他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折)通”等。
(二)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营山县财政局基本民生支出账户管理,并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各乡镇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转入营山县财政局基本民生支出账户管理。乡镇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将经常核查各乡镇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代理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时,必须要在“一卡(折)通”上标明资金名称的摘要,且统一规范为“耕保补贴”。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社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面积公示发布、面积公示确认在2月28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抽查、面积公示发布、面积公示确认在3月20日前完成,并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电子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公示明细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公示分村汇总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公示汇总表报营山县惠民惠农交流群(QQ群号:1016762457)。县财政局核算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补贴标准,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补贴标准的确认以及补贴金额的公示,各乡镇根据发布的农户补贴金额进行确认。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县长任组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和农商银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农业农村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为成员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做好辖区内的补贴工作,主要负责面积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
(二)强化信息管理。各乡镇要通过现有统计渠道,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做到将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乡镇和村组织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补贴面积具体核实工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农户补贴面积超过10亩的,村委会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详实的情况说明,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最终审核确认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乡、村两级同时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耕地面积、补贴面积等,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数额待县上统筹确定后再公告,两级公示责任主体均为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乡村两级公示资料分别打包传至营山县惠民惠农交流群,同时各乡镇和村委会自行存档备查。公示期间,应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县、乡(镇)设立补贴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监督举报电话:08178285231;县财政局监督举报电话:08178220756。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营山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审批流程图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营山县财政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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