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范》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我县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该规范。
二、制定过程
县司法局坚持问题导向,在梳理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市县的思路做法,起草了《营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意见。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三十条,从厘清行政应诉责任主体、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流程、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面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适用范围。《工作规范》适用于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
2.确定应诉责任主体。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工作原则,确定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存在争议的,由县司法局根据诉讼事项提出建议,报县政府研究予以确定。同时规定了县政府收到行政诉讼文书后的转送及承办单位办理应诉案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3.规范出庭应诉程序。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4.完善工作保障及通报机制。要求对行政应诉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建立与人民法院良性互动机制,全面准确掌握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建立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通报机制。
营山县司法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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