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17 10:04 | 来源: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调整背景

一是落实国省相关政策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形成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机制。对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有利于保障广大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用水需求。

二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营山县城区自来水居民基准水价、非居民类水价自2013年执行至今已有11年未调整。近年来,嘉引工程建成投产后,县供水公司供水保障能力大幅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动力取水成本增加、药剂价格上涨等综合成本因素叠加给企业造成的运营压力,适当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对维持县供水公司正常运转、促进供水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调整依据及法定程序

此次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水价调整方案。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此次水价调整经过了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

三、水价调整的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

此次水价调整自2025年1月起执行。适用于营山县城区以及由县供水公司直供的各类用水户。

四、调整内容

(一)简化用水类别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将我县县城现行的居民用水、生产用水、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四类按使用性质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城镇供水价格分类国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调整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阶梯水价调整为2.9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调整为4.42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调整为8.76元/立方米。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均调整为3.41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现行生产用水(即工业用水)、商业用水(即经营服务用水)合并调整为非居民用水,调整为4.3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9.00元/立方米。

五、优惠政策

一是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家庭用水,每立方米优惠0.3元。

二是对工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业用水按原价格(3.05元/立方米)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是供水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深挖节能降耗,切实降低管网漏损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经营效益。科学制定便民用水申报办法,及时更新旧表、坏表,规范抄表行为。加强水质检测投入,不断提升水质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是供水企业要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结合本次水价调整,在营业厅内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材料,通过人工提示或发票备注(污水处理费在收据中单独列示)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

三是供水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价政策,宣传节水知识。让群众充分了解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政策解读,让群众充分了解调整水价对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我县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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