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文件解读
2024年8月31日营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营山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营府发〔2024〕8号),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将《禁火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禁火背景
8月以来,我县持续高温干旱,森林火险等级一直居高不下,达到5级,为森林火灾极度危险级别。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必须划定禁火区域、禁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火时间与区域
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全县所有森林、林地(国有林区)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
四、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因防治病虫鼠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携带火源单独进入禁火区。
(五)森林、林地(国有林区)的管护(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管护(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国有林区)防火责任。
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一是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加强禁火宣传教育。二是禁火期内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物资、队伍应急准备。三是县森防指和乡镇接到火情报警后,要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预案,开展扑救。
六、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一是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二是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17-836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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