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营山县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营山县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全县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营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营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营山县应急突发信息报送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营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社会公众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理念,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县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必须开展先期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地部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科学高效处置特种设备突发安全事故灾难。
(5)坚持依法规范、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急职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灾难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决策能力。
1.5 事故的界定和分级
事故界定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IV级)。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IV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做出补充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调查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营山县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工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同志。
2.1.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人选;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整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县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5)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力量的应急救援行动。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新闻办):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境内外媒体采访工作;牵头组织互联网、自媒体等信息内容管理及事故舆情的引导工作。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县指挥部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受理事故报警,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牵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3)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及时开辟通道,确保救援车辆优先通行;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4)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所辖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转运,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减少人员伤亡。
(6)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开展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理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疏散、撤离人员和运送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8)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建设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专业处置工作。
(9)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一般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0)县气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参数。
(11)县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12)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讯运营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13)县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工作。
(14)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特种设备事故演练所需经费保障。
(15)县总工会:指导和协调各级工会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6)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抢险、人员救援、明火扑灭和泄漏危险化学品的消洗工作。
(17)事发地乡镇(街道):协助县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18)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办公室
2.2.1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采集、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县指挥部可设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成。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3.3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现场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组成,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小组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现场抢险救援信息,传达上级抢险救援指令。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抢险救援等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气象局组成,负责进行环境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以及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应急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7)专家技术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及有关应急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新闻记者的采访、应急公告发布和社会舆论的引导等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执法局和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预防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从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多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开展日常预防工作,做好完善应急体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加大安全宣传、加强协调沟通等工作,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由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3.1.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员(需要设置或配备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全面应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系统和特种设备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管理系统,构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6)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保证定期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8)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 预警
3.2.1预警信息采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迅速、准确受理特种设备应急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现可能或已经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街道)安监员、村组社区协管员、大型企业联络员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数字化转型,推广运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系统和特种设备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管理系统。基于电梯应急处置平台,通过运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实现特种设备风险的防范、预警、处置。
3.2.2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四级(一般,蓝色)预警、三级(较大,黄色)预警、二级(重大,橙色)预警、一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
四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级别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
三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级别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二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级别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一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级别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3.2.3预警与报告
特种设备预警紧急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事件过程等基本内容;续报信息包括核实数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措施、保障情况、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基本内容;终报信息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汇总事件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目前情况、下步工作(包括善后、重建及评估)等内容。
报送方式:信息报送原则上采取电话初报和书面详报的方式。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暂时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送、边核实,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3.3 预警行动
3.3.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信息后,应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3.3.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开展全县性的预警行动:
(1)当县内有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①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②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③地震、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
④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件。
(2)在全县范围内某类特种设备连续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或一起以上情节严重的较大以上事故;
(3)在全县范围内发生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一般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故障;
(4)国家或省级、市级部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部署预警行动时。
3.3.3预警信息发布
(1)IV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统一发布。
(2)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处置情况和专家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及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按规定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委办公室电话初报情况,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报告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40分钟内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委办公室书面首报事件概况,9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件详情。书面报告应写清事发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影响范围、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处置情况、发展趋势、下步措施等内容,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图片或声像资料。对尚在发展过程中,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或无法一次性报送完整情况的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持续跟踪、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续报信息要写清楚信息来源、事态进展、领导到场情况、处置措施、工作效果以及事件趋势、建议请求事项等内容。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单位、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式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分级响应
4.3.1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工作。
4.3.2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县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县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再度升级时,报经县委同意,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领导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3.3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的,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前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指挥协调
4.4.1县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4.4.2县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时,县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4.4.3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工作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 现场救援特殊处置原则
(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达到相关要求;应急救援的机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毒措施后,才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5)各组人员发现危及作业安全的因素后,应采取防范措施。若因条件限制,不能确保作业安全时,应暂时撤离现场,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6 现场处置要求
4.6.1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范围、危害扩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险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要迅速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四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定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设定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提出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采取必要措施,如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6.2 应急人员及群众的安全防护
(1)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事发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4.7 扩大应急
4.7.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者城镇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县危险化学品、燃气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县应急委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行业领域事故灾难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应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4.7.2当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影响区域超出我县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当及时建议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7.3如事件涉国(境)外(含港澳),成立涉外工作组,由县委统战部、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4.8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
在实施应急救援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县指挥部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4.9 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 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在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场地安全秩序恢复后,应当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5.2 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县政府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县政府批复,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结案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
5.3 善后处理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应急抢险救援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发生事故及事故中受损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4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按照《营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研判和持续关注、应对突发事件舆情。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5 应急工作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同时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对有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通报。
6 应急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区域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保障县特种设备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2 通讯保障
由有关通讯运行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讯保障。县指挥部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畅通。当有关人员联系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县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更新。
6.3 队伍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常用救援装备。
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特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街道)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特种设备事故中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配备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常用的防护与现场事故调查设备,并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相互配合,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器材台账,明确应急设备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及时调用。
6.4 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应急专家库,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应急专家库成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或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特种设备种类和事故形式,应急专家库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专家库成员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5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做好受事故影响的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县公安局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8 治安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9 人员防护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
6.10 其他保障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公共治安、资金物资、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需求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共信息交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采取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开展广场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并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公众号等多种媒介,以及制作传播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相关公益视频,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值班值守电话。
7.2 培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把特种设备应急常识列入特种设备全员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面向特种设备使用生产单位、社会应急救援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种设备应急培训。鼓励、支持培训机构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内容。
7.3 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监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桌面推演、现场演练等实战化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应急能力水平,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4 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失、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本预案所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是指主要承压元件爆裂导致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等导致特种设备压力瞬时降为大气压力的情形。
本预案所称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是指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无法恢复使用的情形。
本预案所称电梯滞留时间从接到求援信息开始计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滞留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停止运行开始计时,至首名被困者安全脱困为止。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惩
对在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界定、鉴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和事故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举报经查实并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以及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见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2.常见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附件1
常见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设备类别或场所 |
介质 特性 |
事故可能形式 |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
所需主要装备 | |
锅炉 |
蒸汽及承压热水锅炉 |
1.爆炸; 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3.倒塌; 4.炉膛爆炸。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等;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
1.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专抢险用防护用品。 | |
有机热载体锅炉 |
1.爆炸; 2.失火; 3.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4.倒塌; 5.炉膛爆炸。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5.切断导热油路。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
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 |
易燃 易爆 |
1.爆炸; 2.泄漏; 3.失火; 4.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4.罐体降温; 5.倒罐或堵漏。 |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
有毒危险化学品 |
1.爆炸; 2.泄漏、扩散; 3.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4.罐体降温; 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6.倒罐或堵漏。 |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5.特殊降温物品。 | ||
贮罐区(气库) |
易燃 易爆 |
1.爆炸; 2.泄漏; 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4.倒塌; 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罐体降温; 4.倒罐或堵漏; 5.隔离事故设备。 |
1.倒罐专用设施;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
有毒危险化学品 |
1.爆炸; 2.泄漏; 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4.倒塌; 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 所需设备和器具; 3.罐体降温;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5.倒罐或堵漏; 6.隔离事故设备。 |
1.倒罐专用设施;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5.特殊降温物品。 | ||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成套设备 |
易燃 易爆 有毒危险 化学品 |
1.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 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5.事故设备(管道)降温、隔离、堵漏。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 释的设备和物品; 4.特殊降温、隔离物品。 5.进入险区(易燃、有毒) 的专用车辆或设备。 | |
气瓶 |
易燃 易爆 |
1.爆炸; 2.泄漏、失火。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4.事故气瓶隔离。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
有毒危害介质 |
1.爆炸; 2.泄漏; 3.扩散。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堵漏.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 ||
压力管道 |
燃气 |
1.爆炸; 2.泄漏、失火; 3.外力破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管道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4.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测漏、检爆专用仪器具。 | |
有毒危害介质 |
1.爆炸; 2.泄漏扩散; 3.外力破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管道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4.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4.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测漏专用仪器具。 | ||
大型氧舱 |
1.爆炸; 2.失火。 |
1.减压开舱,抢救受伤人员;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启动相应抢险技术方案。 |
抢险技术方案相关仪器设备。 |
附件2
常见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设备类别或场所 |
事故可能形式 |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
所需主要装备 | |
客运索道 |
1.主驱动系统故障;2.重要部件损坏; 3.自然灾害破坏。 |
1.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防止乘客自行爬出车厢; 2.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4.启用辅助驱动系统,疏导设备上滞留乘客; 5.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6.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
1.T型滑杆、缓降器、救护带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
大型游乐设施 |
1.设备故障; 2.重要部件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
1.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防止乘客自行爬出车厢; 2.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4.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5.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
1.云梯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
电梯 |
1.轿厢困人; 2.轿厢冲顶; 3.轿厢蹲底; 4.高空坠落; 5.层门剪切。 |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未起作用时,乘客首先按下急停按钮,同时要做好承受因轿厢急停或冲顶、激底而产生冲击的准备(一般采取屈腿、弯腰的姿势),之后利用通讯设施(如警铃、应急电话)联系设备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组织营救。 2.发生火灾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为较安全),引导乘客安全撤出后切断电源,随后扑灭火源。 3.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车困人时,乘客应首先按下急停按钮,随后利用通讯设施(如警铃、应急电话、手机)联系设备管理人员通知电梯维保人员到现场营救。维保人员用盘手轮移动轿厢至平层,之后利用电梯钥匙转动开门机带轮,打开轿厢门,使乘客离开轿厢。 |
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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