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新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新店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2025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2025年新店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5年新店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营山县新店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2025年营山县新店镇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镇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2025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加快落实“先打后补”工作进度,力争2025年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二、病种和范围
对全镇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镇所有牛进行O-A型口蹄疫和牛结节性皮肤病(山羊痘疫苗)免疫;对全镇所有生猪进行猪瘟和猪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镇所有羊进行O-A型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对全镇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按照免疫程序,自主实施新城疫、猪伪狂犬、圆环病毒病、炭疽、兔瘟Ⅱ型、羊传胸、羊三联四防疫苗等其他动物疫病免疫。
三、实施方式
强化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扎实落实“先打后补”政策,镇畜牧兽医站及时针对辖区内上报的养殖场进行审核收集相关资料上报中心,加强监督巡查,确保数据真实性。实行“先打后补”的场,应当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并报镇畜牧兽医站备案;应当按要求在“牧运通”及时上传疫苗采购入库、免疫信息等资料;自主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开展实验室免疫效果监测,每年至少2次。
根据各村社区上报的各种畜禽饲养量、国家免疫程序和免疫剂量,并考虑合理的损耗,按计划发放强制免疫疫苗。规模养殖场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自行免疫。散养户由镇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活动,并做好平时补免。
四、实施进度
3-4月:组织开展春季防疫集中行动。
5月:组织春季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9-10月:组织开展秋季防疫集中行动。
11月:组织秋季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五、落实免疫责任
(一)压实养殖场(户)业主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二)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镇畜牧兽医站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提出补免建议。
(四)压实职工防疫工作责任。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强化政府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将防疫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人,落实职工联片包村包场(户)保密度和质量的防疫工作制度。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及时召开集中防疫安排部署和业务技能培训会;镇畜牧兽医站要组织做好本站职工及参与防疫注射人员的技术及生物安全培训。
(二)强化宣传动员。充分调动行政村社力量,采取广播、电视、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提高养殖户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三)落实职工“一岗双责”。在集中防疫期间,一律不得请假,全员到岗到位,进村入户,落实防疫工作。
(四)完善物资台账。镇畜牧兽医站要完善疫苗物资发放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疫苗等防疫物资,做好纸质和电子档同步,合理保管、使用疫苗同时还要做好免疫登记,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时间节点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对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六)评估免疫效果。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七)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合理保管、发放、使用疫苗,提高疫苗使用率,杜绝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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