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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5134G/2024-0001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绿水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16

中共绿水镇委员会绿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水镇村级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8-16 | 来源:营山县绿水镇人民政府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村(居)委员会:

近期,我镇纪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村(社区)存在套取运维资金的现象,相关人员已被立案调查。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规范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绿水镇村级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给你们,请你们抓好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出现侵占、套取、挪用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的现象。





中共绿水镇委员会  绿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绿水镇村级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

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以下简称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基层组织活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村级日常办公运转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遵循“民主决策、统筹安排、公开公示、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补助和分配

第四条 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全镇行政村(社区)按不低于5万元/年(其中安排运行经费不得低于补助总额的50%)标准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行政村(社区)个数和补助标准测算分配下达,具体根据行政村(社区)人口、幅员面积、党员人数、地理区位、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类统一确定行政村(社区)财政补助标准。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基层组织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活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激励创先争优,走访慰问,群团活动,组织活动场所维护等。

日常办公运转经费,主要用于村级(社区)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行政村(社区)正常运转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其他形式村务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支出。

上述基层组织活动和日常办公运转经费按计划据实办理相关支付业务,其中差旅费报销: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出差到本乡镇按2元/公里补助;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出差到本镇以外,参照《营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营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营财行〔2014〕31号)执行。

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类、农业生产服务类、农村生活服务类、农村社会管理类项目的运行维护。此类支出按照《营山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手册>的通知》(营综改办〔2015〕3号)执行。

第七条 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由乡镇设立村级(社区)财政资金专账,按行政村(社区)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规范账务管理。坚持“费随事转”的原则安排使用资金,严格经费审核制度和支出范围,年度支出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计划申报。行政村(社区)根据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年度规模和使用范围,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严格实行报刊订阅限额制等,压缩村级不必要支出。

计划审核。镇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村(社区)上报的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策程序、使用范围、资金额度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行政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年初编制好计划申报,年终统计好年度使用情况工作,镇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上报。

资金支付。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实行镇财政报账制。行政村(社区)根据计划、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签章后由行政村(社区)理财小组、村“两委”负责人、镇领导审签后支付。支付基层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全部实行非现金直接支付。

计划调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审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行政村(社区)提出变更申请,报镇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行政村(社区)应严格按照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规定和年度使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补助资金不得分配或变相分配给村(居)民个人,不得用于政府已有资金安排的行政村(社区)建设服务项目,不得用于发放行政村(社区)干部奖金、补助或其他福利,不得用于招待费,不得将乡镇的支出划入行政村(社区)报销,不得用于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行政村(社区)摊派或转嫁支出,严禁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严禁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行政村(社区)和干部个人支付。

第四章 绩效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严格审计检查。镇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管。镇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村(社区)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镇纪检、财政、党建等部门加强对镇基层活动和运行资金监管、资金使用、组织领导、实施效果等进行抽查、审计和跟踪问效。

第十条 行政村(社区)应充分利用党务、政务、村(居)务公开栏等载体,主动将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资金分配情况以及年度资金规模、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议定内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增强财经纪律意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大资金审计监察力度,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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