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5134G/2024-00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绿水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12

中共绿水镇委员会绿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水镇高龄补贴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8-12 | 来源:营山县绿水镇人民政府

各村(社区):

现将《绿水镇高龄补贴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绿水镇委员会  绿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绿水镇高龄补贴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绿水镇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

第五条 镇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镇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第六条 镇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镇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惠老政策宣传、审核、发放及各村(社区)信息公开、设立举报电话、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办理申请、校验、社会保障卡。负责户籍所在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校验及追缴多发资金工作。

第七条 镇纪委、财政等部门应定期对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进行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第八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经查证属实的,承担返还责任,依法追回获取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户籍迁出或去世的,其亲属隐瞒信息故意不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告知,或故意提供其虚假存活证明以骗取、冒领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镇人民政府督促村(居)委会进行追回。

第十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做好发放管理工作。凡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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