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绿水镇委员会绿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水镇高龄补贴发放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
现将《绿水镇高龄补贴发放动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绿水镇委员会 绿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绿水镇高龄补贴发放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高龄补贴发放,提高发放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我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民政部门负责辖区高龄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条 发放对象。具有绿水镇户籍、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第四条 发放标准。按月按年龄档次发放,具体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若上级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
第五条 日常动态管理。各村(社区)每次高龄补贴发放前要对高龄老人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取消户籍迁移出辖区范围和去世的老年人高龄补贴领取资格,防止多发、错发现象发生。
第六条 领取资格认证。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每年组织高龄补贴领取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应当与农保发放认证合并进行,未能合并进行的,应灵活采取签印、拍摄数码肖像照、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资料管理。镇民政部门要及时将高龄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动态管理、年审电子和纸质资料归档保管,不得遗失。
第八条 由镇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每年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80周岁(含)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要落实专人负责调查核实和统计,对符合申领高龄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新增人员申报、死亡人员上报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津贴发放及时到位。
第九条 高龄津贴从老年人符合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发:(一)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绿水镇的;(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条 镇民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举报者答复。
第十一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受托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镇民政部门报告。其亲属(受托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镇人民政府督促村(社区)予以追回上缴。
第十二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高龄补贴错发、多发、漏发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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