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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5134G/2024-000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绿水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12

中共绿水镇委员会绿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水镇高龄补贴发放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8-12 | 来源:营山县绿水镇人民政府

村(社区)

现将《绿水镇高龄补贴发放动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绿水镇委员会  绿水镇人民政府        

2024812日                          


绿水镇高龄补贴发放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高龄补贴发放,提高发放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我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政部门负责辖区高龄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条发放对象。具有绿水镇户籍、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第四条发放标准。按月按年龄档次发放,具体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25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若上级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

第五条日常动态管理。各村(社区)每次高龄补贴发放前要对高龄老人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取消户籍迁移出辖区范围和去世的老年人高龄补贴领取资格,防止多发、错发现象发生。

第六条领取资格认证。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每年组织高龄补贴领取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应当与农保发放认证合并进行未能合并进行的,应灵活采取签印、拍摄数码肖像照、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资料管理。镇民政部门要及时将高龄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动态管理、年审电子和纸质资料归档保管,不得遗失。

第八条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每年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80周岁(含)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要落实专人负责调查核实和统计,对符合申领高龄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新增人员申报、死亡人员上报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津贴发放及时到位。

第九条高龄津贴从老年人符合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发:(一)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绿水镇的;(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条民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举报者答复

第十一条享受高龄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受托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应当及时向镇民政部门报告。其亲属受托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镇人民政府督促村(社区)予以追回上缴

第十二条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高龄补贴错发、多发、漏发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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