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绿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级各部门:
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营府规〔2024〕2号),现将我镇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助推我镇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合理利用,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农民建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确保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不减少、空间有调整。
三、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为名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鼓励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二)统一标准原则。全镇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家庭人数 |
总面积(不超过)㎡ |
其中: | |
住房面积(不超过)㎡ |
附属用房与院坝面积之和(不超过)㎡ | ||
1-3人 |
210 |
120 |
90 |
4人 |
280 |
160 |
120 |
5人及以上 |
350 |
200 |
150 |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空间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村民建房应当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输水、输电、输气、通讯等设施,不占或少占耕地(涉及占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应手续),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铁路公路控制区以及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
(四)满足安全原则。农村住房施工安全由建房农户和参与建设方共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鼓励农户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意外险、建工险等)。农户建房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负责。镇人民政府建立由驻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组成的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有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农户必须依法依规经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由县住建局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拆旧建新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中的承诺,原则上在通过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物应当由农村村民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四、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土地整治、危房改造或原宅基地征收、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宅基地的;
3.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且在原籍和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4.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房,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情形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及其用途管制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6.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7.建新房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8.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湖泊、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9.一户有一处以上农村宅基地的;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需提供的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的提供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五)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张榜公布材料;相关影像资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邻里、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级组织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镇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居)民小组(村委会)受理。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安全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建房申请等事项的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5个工作日内(除特殊情况外)报送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镇审核批准
1.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受理后,自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涉及相关部门签具意见的,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和审查。
2.在审查工作中,负责宅基地管理的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自然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环卫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镇建设环卫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户签订施工合同、选定农房设计图、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同时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村庄建筑风貌。涉及交运、公安、水务、经信商科等部门的,负责宅基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人民政府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由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审查过程中统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指导与支持。
3.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从镇人民政府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相关资料按照一户一档归档并妥善保管,每(月)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4.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6.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宅基地申请人申请验收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7.严格全过程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审批前现场勘察、审批后现场放线定界、建设过程中巡查监管、房屋竣工后现场核查验收的“四到场”制度,并保存相应影像资料(附件7),保障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七、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负责对农户申请宅基地的把关、审核与批准工作,建立农村住房用地档案和住房信息档案:根据本地实际主动公开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信息,定期组织自规、住建等部门召开宅基地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情况,推动工作互联、信息共享;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导服务、施工和使用安全管理,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将办理成果整套资料(包含勘测定界图)移送一份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健全完善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建房行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住房行为,切实保护好耕地,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营山县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统计表(附件8)报县农业农村局;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处罚等职责。
(二)村级(社区)组织日常监管职责。各村(社区)要在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中指定一位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村民小组长兼任宅基地网格员,负责村民建房申请审议等相关工作,履行宅基地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和使用安全等问题,及时劝阻、上报情况;村级组织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本通知于2024年8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四到场图片汇总表
8.营山县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统计表
营山县绿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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