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延长全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南充市人民政府和南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县城区除外)。其中太蓬乡所辖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和全县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重要通信线路沿线有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区域(县城区除外)为重点防火区。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事前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并通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要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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