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营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十四届第155次常委会会议、十八届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营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营山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预审及组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工程预(概)算(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咨询评估、鉴定、测绘、检测、财评、审计等服务性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执行及调整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项目业主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谋划的拟于当年和未来三年内开工、拟申请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储备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系统进行项目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统一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和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项目业主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时提出是否委托代建和代建形式,同时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代建事宜进行明确,直接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可在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计划、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以“建设—移交”(BT)或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第九条 年度计划报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因国家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安全、稳定、用地、环保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商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与县财政局会商汇总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年度计划原则只在每年8月份调整一次。临时新增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后,列入项目计划。
(一)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不含)以内的,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二)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委主要领导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委主要领导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经审定(批)后实施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是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规划、筹措安排资金等的重要依据。未经年度计划批准或调整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审批、一律不予开工建设、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等,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审批程序,不得随意简化、合并。
(一)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投资额3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或者投资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
(三)投资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项目资金文件、行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县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县发改局审批;县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农业农村、水务等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行业专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年度计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用地预审及组卷报批、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影响、压覆矿产、安全、交通影响、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重大项目或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如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后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等),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报批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需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包。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据年度计划报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准未批先建或擅自改变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招标核准意见。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年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行业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益性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国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财政预算评审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不得高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总投资,财政预算评审总价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概算,单项合同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评审价(或预算价)。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材料价格波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安全、环境、质量、稳定等特殊情况,导致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总投资10%(含)以上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详细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出具详实、准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并经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概)算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规范、定额、施工图和造价信息等编制工程预(概)算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预(概)算应当严格进行财政评审。
(一)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将项目实施依据(含立项文件等)、有效的设计文件、预(概)算书及相关的项目资料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二)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勘查现场、审核对量等,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三)项目业主单位收到评审征求意见稿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评审征求意见稿结论;
(四)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内、集中下达项目45个工作日内(不含业主提供、补充资料时间)完成评审,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酌情延长;
(五)预算30万元(不含)以内的施工、货物、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检测等)可以不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九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根据有效的设计文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资料,对项目业主单位送审的工程预(概)算进行评审,出具工程预(概)算评审报告。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项目业主单位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等部门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省市政策规定完善招投标监管配套政策,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其中,县住建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县文广旅局负责文化旅游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行为按程序移送并配合有关机关(如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对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进行转报,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必须招标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限额标准的,应严格进行招标,严禁规避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
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标段划分、财政评审等原因导致标段(项目)招标控制价低于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招标事项,对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违反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意见依法追究其责任;招标过程中,连续两次因投标人不足3家流标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依法申请变更招标事项为不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招标文件,排除存在限制、排斥投标情形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和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工程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或者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业监管部门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查同意。
(二)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因项目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由项目县级分管领导召集发改、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会商后确定。
(三)拟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的项目,严格执行《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总承包监管工作指引》(南发改政策〔2025〕63号)有关规定。应当将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概算批复及财评文件、招标需求报县级建设行业监管部门进行适用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涉及2个及以上建设行业监管部门的项目需同时征得建设行业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后方能实施。对未通过适用性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发布招标公告或预约场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根据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招标范本文件进行编制。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挂网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挂网5个工作日内开展事中监督检查。对不使用范本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在挂网5个工作日内发出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并抄送县纪委监委。
(四)同一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应当一并招标,同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一体化招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分别招标的,应报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同一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允许进行专业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五)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并推行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体化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评审(预算)金额合理确定施工招标(采购)控制价。
(一)财政评审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以财政评审金额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最高限价(市政工程下浮5%,交通、水利等工程下浮6%);
(二)财政评审金额在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以财政评审金额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最高限价(市政工程下浮7%,交通、水利等工程下浮8%);
(三)财政评审金额在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评审金额的95%;
(四)财政评审金额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评审金额的92%;
(五)财政评审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评审金额。
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货物、服务,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可以直接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检测等)按程序进行财政评审,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财政评审金额。
第二十五条 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4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100万元以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200万元以下)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或将政府采购项目以相关会议决议等方式委托非政府采购主体作为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不含服务和货物)采购应以财政评审金额作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最高限价(市政工程下浮7%,交通、水利等工程下浮8%)。
第二十六条 小微民生项目(1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按《南充市小微民生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南府办发〔2025〕5号)相关规定程序实施。
(一)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健全完善项目集体决策制度,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意向公开。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开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额度。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镇(乡、街道)务公开、村务公开、群众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三)发包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鼓励采取招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的,“一事一议”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竞争性选择方式应编制竞争性选择文件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成立评审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邀请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少于3家)、签订施工合同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对竞争性选择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结果公开。小微民生项目发包应予以公开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等平台和其他公共媒体,以及受益对象、利害关系群体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项目采用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以及总投资不超过800万元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采用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五)项目业主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使用或者提供的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南充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除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和跨县(市、区)的以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及项目业主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业的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其中: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不少于6家。储备库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省、市储备库中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四)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五)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按照县级相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原则上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使用标准模板”编制。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查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资质条件设置必须以满足项目需要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项目类似业绩设置应当符合项目基本特征。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实施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但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十条 凡核准为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网上签订合同等,实行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投诉、举报或质疑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判错误等情形的,由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应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举报事项或专家评判进行核实,情况不实的予以驳回,并出具书面意见回应;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所有处理结果均应报县发改局备案。
经查证系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判错误,需进行复核或重评的,由县发改局按《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启动复核或重评,复核或重评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复核或重评专家组应出具书面复核或重评报告,作为发展改革部门认定评标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中标价的8%,鼓励使用保函、保险代替现金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大型企业鼓励减少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存储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县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我县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我县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5%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开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监审机制,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农民工工资分离拨付,且不得低于人工费用最低拨付比例。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合同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订立书面合同,并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工程款拨付等内容纳入合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严格实行合同在线网签。合同签订后5日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将合同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止合同履行,及时锁定已完成合同内容,并办理价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经审验合格,方可进场施工。
第三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九)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适合担任项目经理的。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需更换的,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更换前的人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及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一)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及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经常性检查、核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四)按合同约定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发现施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
第八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在施工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工程变更的,应严格按程序实施。
第四十一条 凡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变更;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工程或调高合同总价。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
第四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项目施工图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要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工程变更。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建设条件较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的;
(二)为节约工程造价进行优化设计的;
(三)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疫情防控、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五)存在勘察、设计缺陷,业主及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且追责到位的;
(六)县委、县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的;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项目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环保措施引起造价增加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错判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工程量的;
(七)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或不能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八)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的;
(九)工程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概算批复的;
(十)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职责与分工。
(一)项目业主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变更合理性、独立性等事项进行审查,本部门技术能力达不到的可组织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会审,并对变更工程是否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提出建议;负责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业主等责任提出认定意见,并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的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对工程变更的资金来源提出建议;
(六)县发改局负责对工程变更的程序性、逻辑性、完备性等进行审查,对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工程变更提请审议,对审批通过后的工程变更进行备案;
(七)建立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行业主管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负责该项目的县级分管领导召集,实行召集人负责制。联席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集中会审。
第四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应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就变更原因、增减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减工程造价等情况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
(一)工程变更按“影响结构类”和“其他类”分类。涉及工程结构的,应当由设计、监理等专业单位提出变更,其他不影响结构的,可以由其他相关单位提出变更;
(二)非工程质量类型的工程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原因,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作为变更依据,不允许以“经济技术核定单”代替设计变更。凡以“经济技术核定单”代替设计变更的,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予计量计价;
(三)涉及工程质量类型的工程变更包括地基基础、重大结构、质量安全等,项目业主应聘请3—5位专家(含工程类、工程造价类)对其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进行论证后才能变更。未经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不通过的不允许变更;
如同意变更的,完善变更图纸及预算后据实填写《营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四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含暂列金或预备费)不超过合同金额10%(含)的原则,并根据拟变更金额及比例的大小分类送审。其中:合同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下,不得超过10%(含);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不得超过9%(含);合同金额5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含),不得超过7%(含);合同金额10000万元(含)以上,不得超过5%(含)。
(一)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减(不含品迭)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审批权限及流程。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在完善《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后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县卫健局、县教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减(不含品迭)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审批权限及流程。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变更的报该项目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减(不含品迭)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审批权限及流程。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变更的报该项目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减(不含品迭)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审批权限及流程。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变更的报该项目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减(不含品迭)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及流程。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变更的报该项目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和其他变更资料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新增工程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采购)的,可由原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量增减在15%(含)以内的按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增加在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应重新组价并按中标合同金额与招标控制价同比例下浮形成新的综合单价(新的综合单价不得高于原合同综合单价,否则按原合同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重新组价并按中标合同金额与招标控制价同比例下浮形成新的综合单价(新的综合单价不得高于原合同综合单价的105%,否则按原合同综合单价*105%执行;如果新的综合单价低于原合同综合单价,则按原合同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增减超过15%以上部分综合单价的调整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计算,预算评审阶段暂不调整;
(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程序进行财评后,最终结算金额以审核认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选择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是否调整价格。如选择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价格的按以下程序调整。
(一)施工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并参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审批;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等调整合同价款;
(三)公路、水利、农业农村等项目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等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十二条 变更工程未执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或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不能计入结算总价,审计审核时不予纳入。
第五十三条 所有工程变更的工程款待完成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对未按规定增加的工程款,一律不得支付。
第九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五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业主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
第五十五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交付项目业主单位管理使用。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工程进度及相关文件规定审批和拨付。
第五十七条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并公示30日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退还。
第五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是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的依据。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一网监”平台在线监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十条 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借牌、挂靠,泄露保密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县财政局审批项目预算时一并核定项目绩效目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审计局要对项目业主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的已办理和来年拟办理的竣工结算项目清单,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使用一段时间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储备库系统”、“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网监”平台按时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资金拨付等基本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条件、组织竣工验收;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项目预算不按照程序提交审查,或者需要增加投资额度而事前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
(六)工程量变更未严格履行“先批后建”程序;
(七)对施工单位虚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审查不严,导致增加投资;
(八)在材料认价等签证中弄虚作假;
(九)对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履约监管不严;
(十)经政府批准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凡未及时处理相关合同事宜造成损失;
(十一)对工程结算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因勘察不准、设计错误或深度不够、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工程增加投资(含暂列金或预备费)的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 项目行政主管、行业主管、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应按本部门职能职责切实加强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相关人员在工程变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第七十条 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或虚假签证的,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参与工程变更核查的专家对提交的工程变更评估意见存在严重偏离审核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二条 工程变更中因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不符,或因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进行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中“元”和“万元”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通知》(营府办发〔2021〕23号)和《营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营府办发〔2023〕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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