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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25-0001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4-24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县域内流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4-24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营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县域内流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十四届第143次常委会议、十八届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营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县域内流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以下简称预留指标)县域内流转使用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预留指标核定分配

各项目验收合格取得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确认函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项目拆旧区面积比例,将预留指标核定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全县预留指标管理台账并实时更新。

二、预留指标使用

(一)预留指标应优先保障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确有剩余的,在不突破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基础上,方可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但不得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二)使用预留指标开展建新,由用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严格核查确保建新区规划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明确预留指标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建新规模及准确范围等内容,作为用地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按程序报批,其中涉及跨乡(镇)、村流转使用预留指标的应同步提供相应的预留指标流转方案或协议。

(三)使用预留指标申请用地类型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参照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申请用地类型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用地批准后30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使用预留指标建新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补充耕地工作,所需经费在预留指标流转款内列支。

三、预留指标县内流转指导价

鉴于预留指标仅可在县域内流转使用,且不得用于城镇建设,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研究确定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文件内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3万元/亩执行。预留指标实际流转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我县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综合耕地质量等别、耕地占补平衡等要素自行协商确定。

四、预留指标流转

(一)预留指标流转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预留指标流转使用前必须取得预留指标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中拟在本乡(镇)、街道内跨村使用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制定预留指标流转方案;拟在县域内跨乡(镇)、街道流转使用的,由预留指标流入、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自主协商,签订流转协议。流转方案或协议内应明确指标来源、单价、总价以及流转后指标用于建设占用的最高耕地等级。

(二)流转方案或协议签订后应张榜公示,并及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备案。流转方案或协议报审时,必须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同意预留指标流出的书面意见及相关公示材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预留指标的真实性、对应复垦地块纳入变更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更新全县预留指标管理台账。

(三)预留指标使用过程中,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预留指标对应复垦地块的变更调查工作、耕地质量等别较低地块的提质改造工作,所需费用在预留指标流转款内列支;若指标用于建设占用的耕地等级高于流转方案或协议约定的最高等级,由此产生的变更调查、提质改造等费用由指标流入乡镇承担。

(四)预留指标县内跨乡镇、村流转使用的,指标流入乡镇应在指标使用前将按协议约定将指标流转款转入指标流出乡镇。

五、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

(一)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设指标流转款专户统一管理,各村按需申请拨付,用于集体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确保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

(二)预留指标在本村内用于非集体的产业发展,指标使用前需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预留指标使用协议,明确预留指标使用面积、单价、总价、支付方式以及指标用于建设占用的最高耕地等级,产业所有权人按协议约定缴纳指标使用费至指标流转款专户。

(三)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用于村集体产业发展或其他有投资收益的项目,由各村自行制定预留指标投资收益管理办法,并将收益管理办法张榜公示。

六、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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