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双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一)严格实施村庄规划。各村要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原则上应符合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要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编制和修改规划要强化村民主体和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作用,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在与生态红线及现行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参考现行土地利用、美丽乡村等规划,但必须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即将编制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衔接。
(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住宅。各村要在每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乡镇上个季度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汇总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房户;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需要调整搬迁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且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另有公告、协议等情形的除外);
5.经村集体同意,退出原使用宅基地的;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对申请农户的建房资格、家庭人口数、原有住房面积、建房类型、有无权属纠纷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风格)等情况在本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核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村级组织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水利站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邀请村级组织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按要求填写现场踏勘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勘察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等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公安、文化、旅游、体育、住建、城管执法、林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前征求意见。
2.乡镇审批。对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1.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宅基地转让、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严格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管理。
农村村民住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m,总建筑高度(屋脊)不超过12m,以黑白灰为主色调,体现徽派建筑风格。卫生厕所(卫生间)要严格按技术要求配套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全县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其平面、立面、层高、色彩等实行带方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农村村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村民选择建造。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相关要求。
3.双流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建房,按照双流镇场镇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根据上级下达本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及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四、加强建房监管和登记发证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全过程监管
1.宅基地使用申请经批准、农户在领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等部门和村级组织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放样、打桩定点、确定建房位置,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
2.在房屋建造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批后跟踪监管,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要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
3.房屋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等部门和村级组织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形成验收意见。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规定的时间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二)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乡、村”二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
营山县双流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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