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和实施乡村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相关规定,并经县委十四届第119次常委会议、十八届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
(三)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做好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农户申请宅基地的把关、审核与批准工作,建立农村住房用地档案和住房信息档案;根据本地实际主动公开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信息,定期组织自规、住建等部门召开宅基地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情况,推动工作互联、信息共享;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导服务、施工和使用安全管理,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将办理成果整套资料(包含勘测定界图)移送一份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健全完善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建房行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住房行为,切实保护好耕地,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营山县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统计表(附件8)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实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处罚等职责。
(五)村级组织是日常监管的重要力量,要在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中指定一位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村民小组组长兼任宅基地网格员,负责村民建房申请审议等相关工作,履行宅基地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和使用安全等问题,及时劝阻、上报情况;村级组织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为名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鼓励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统一标准原则。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营山县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全域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以上面积标准省市有新规时参照新规重新调整)。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符合规划原则。严格坚持规划先行,先规划后建设。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及其用途管制,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以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村民建房应当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输水、输电、输气、通讯等设施,不占或少占耕地(涉及占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应手续),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铁路公路控制区以及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
(四)满足安全原则。农村住房施工安全由建房农户和参与建设方共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鼓励农户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意外险、建工险等)。农户建房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由驻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组成的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
有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农户必须依法依规经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住建局应当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拆旧建新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中的承诺,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物应当由农村村民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三、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土地整治、危房改造或原宅基地征收、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宅基地的;
3.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且在原籍和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4.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房,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情形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及其用途管制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6.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7.建新房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8.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湖泊、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9.一户有一处以上农村宅基地的;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需提供的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的提供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五)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张榜公布材料;相关影像资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邻里、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级组织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五、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街道)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居)民小组(村委会)受理。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安全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5个工作日内(除特殊情况外)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乡镇(街道)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自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涉及相关部门签具意见的,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和审查。
2.在审查工作中,负责宅基地管理的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自然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环卫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镇建设环卫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户签订施工合同、选定农房设计图、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同时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村庄建筑风貌。涉及交运、公安、水务、经信商科等部门的,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单位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审查过程中统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指导与支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相关资料按照一户一档归档并妥善保管,每(月)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4.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宅基地申请人申请验收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执行审批前现场勘察、审批后现场放线定界、建设过程中巡查监管、房屋竣工后现场核查验收的“四到场”制度,并保存相应影像资料(附件7),保障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四)申请人建设与领证。在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村级组织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进行放样,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房规划、建房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严格落实审批标准、质量安全等要求。建房竣工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限时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验收工作。
(二)无缝衔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衔接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稳定。
(三)强化配合。县自规、住建、交通、水务、文广旅等部门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管线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紧编制完善各类规划,及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四)严格问责。坚决杜绝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严肃问责追责。
本通知于2024年8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营府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四到场图片汇总表
8.营山县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统计表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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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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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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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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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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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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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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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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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理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 情况 |
宅基地面积 m2 |
住房用地面积 m2 | ||||||||||||||||||||
附属用房面积 m2 | ||||||||||||||||||||||
庭院用地面积 m2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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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住房建筑面积 m2 |
其中: 住房建筑面积 m2 附属用房面积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 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权利相邻人意见:1.是☐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2.否☐ |
图纸提供单位: | |||||||||||||||||||||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_______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____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____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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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m2 |
住房用地面积 m2 | |||||||||
附属用房面积 m2 | |||||||||||
庭院用地面积 m2 | |||||||||||
地址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 层数 |
层 |
建筑 高度 |
m | ||||||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 | |||||||||||
自然资源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镇建设环卫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政府审核批准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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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5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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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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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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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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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宅基地面积 m2 |
住房用地面积 m2 |
实用 宅基地面积 m2 |
住房用地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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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用房面积 m2 |
附属用房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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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用地面积 m2 |
庭院用地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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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 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 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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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 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 施建筑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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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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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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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 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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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 面简图 (标注 长宽及 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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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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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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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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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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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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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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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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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方服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农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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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 |
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村镇建设环卫服务中心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四到场图片汇总表
部门审查到场图片(一到场) |
|
丈量批放到场图片(二到场) |
|
施工巡查到场图片(三到场) |
|
竣工验收到场图片(四到场) |
附件8
营山县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农村建房需求人口(人) |
农村建房需求户数(户)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亩) | |||
拟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
拟使用增减挂钩使用指标 |
拟使用新增 计划指标 |
合计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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