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现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转发至各相关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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