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批“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0-28 17:40


今年以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营山县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烟草专卖局,对群众举报涉嫌销售假冒“剑南春”名酒的县城某购物中心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在当事人的店铺、库房等地,发现涉嫌假冒名酒189瓶(其中:经典装国窖“1573”38瓶、“中华老字号特曲”68瓶、“红花郎”8瓶、“剑南春”白酒42瓶、“贵州茅台酒”4瓶、“第七代五粮液”12瓶、“五粮液1618”2瓶、“五粮春”15瓶)。经各酒业公司专业打假人员对消费者投诉的“剑南春”及扣押的涉嫌假冒名酒进行鉴定,共191瓶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含消费者以450.00元/瓶的价格购买的一箱六瓶“剑南春”白酒),另有4瓶白酒为正品(“五粮液”1瓶、“五粮春”1瓶、“经典装国窖“1573”2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31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并没收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二、营山县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2024年5月20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南充市纤维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休闲服装-T恤(货号:QH8128-829)进行现场抽样,抽样数量为2件(含备样1件),抽样基数为4件。2024年7月23日,南充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0:NCJD20240120)显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2849-2014标准,依据《南充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该批次的休闲服装-T恤(货号:QH8128-829)当事人已销售完毕,其货值金额为1365.60元,违法所得为217.2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8月30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收备样的休闲服装-T恤(货号:QH8128-829)1件,没收违法所得217.20元并处罚款682.80元。

三、营山县某农副产品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案

2024年8月29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50余位老年人正在听工作人员宣讲,观看相关PPT宣传资料,同时在经营部内发现了大量保健产品摆放待售。销售的产品有“十九味藏秘泡酒料”和“大光荣®冬虫夏草菌丝体口服液”这两种产品。销售方式为“十九味藏秘泡酒料”销售价格为2920元/包(含邮递费20元),另赠送4盒或者6盒“大光荣®冬虫夏草菌丝体口服液”,讲课中宣称这两种产品可以治疗三高、静脉曲张、肩周炎等多种疾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4年10月24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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