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消水“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1日,营山县消水镇发生一起大型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目前,事故善后相关方正在协商,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225号令)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曹毅任组长,县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局、运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营山消水“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营山消水“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员违规操作、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1日5时30分,杨继伟驾驶川R86380大型普通客车从柏林乡出发往营山县城方向行驶。6时5分许,车辆行驶至营山县消水镇白鹤村3组路段时(车上搭乘有文先学、何洪清、易德芳、胡德富、王传绪),与行驶道路前方由杜家武停放的川J6073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为:川J1290超(临牌)]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其上搭载的挖掘机机械臂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文先学当场死亡,何洪清受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情况
10月11日6时10分,营山县公安局接到杨继伟报告交通事故警情。6时13分,营山县公安局派警至营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并于6时17分派出警力。7时10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7时许,消水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消防救援人员、120救护人员相继赶到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秩序维持,经现场救援确认文先学已当场死亡,伤者转移至县人民医院救治。10时许,现场清撤完毕,交通秩序恢复。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事故相关方正在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受害者亲属情绪稳定,该事故未造成上访、网络舆情炒作等不良影响。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属地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响应及时,救援过程协作有力、科学得当,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避免了事故扩大及衍生事故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营山县消水镇白鹤村3组路段,道路已建成通车。事发路段为平直路段,现场道路为双向两车道公路(公路等级:三级),道路中心线为虚线,事发路段一侧安装有波形护栏,道路为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无施工作业,现场无道路交通标志。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川R86380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ZYTGTC22J1021813,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6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6月25日。机动车所有人: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汽车87队),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总质量8980kg,核定载客30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人。
2.川J6073V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GJL4Z48NX060415,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11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11月27日。机动车所有人:四川港鑫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
3.川J1290超(临)号杨嘉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ML940D33MCKC0020,牵引车号牌为:川J6073V,临时车牌有效期止:2025年11月5日。机动车所有人:四川港鑫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载质量100000kg。
4.事发后,经超限站测量,川J6073V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川J1290超(临)号杨嘉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所载振动锤,车货总长为20.54米。
(三)涉事车辆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川J6073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J1290超(临)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实施了鉴定,出具了鉴定结论:
1.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鉴定结论:(1)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2)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系除事故中碰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条相关要求。(3)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前部灯光照明装置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8条相关要求。(4)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48km/h~52km/h之间。
2.川J6073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鉴定结论:车辆尾部标志板设置不规范,不符合GB11564-2024《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相关要求。
3.川J1290超(临)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鉴定结论:车辆尾部标志板设置不规范,不符合GB11564-2024《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之相关要求。
(四)涉事人员情况
1.杨继伟,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59岁,群众,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塘房街3号。档案编号:511300015475,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88年12月22日。经现场检查鉴定,杨继伟体内未检测出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2.杜家武,川J6073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J1290超(临)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57岁,群众,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新街8号。档案编号:511300387127,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9月17日。经现场检查鉴定,杜家武体内未检测出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未受伤害。
3.文先学,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男,汉族,73岁,群众,住址:四川省双流镇猴包村2组。伤害情况:死亡。
4.何洪清,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女,汉族,74岁,群众,住址:四川省营山县柏林乡青松社区4组。伤害情况:受伤。
(五)死亡人员尸检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文先学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出具了鉴定结论:符合巨大钝性暴力(如撞击等)致重型颅脑损伤而亡。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目前死者亲属、杜家武正在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322120250000096号)申请复核,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七)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汽车87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909805257X)。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是一家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校培训、汽车出租、汽车租赁等业务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小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郭彪、杨国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3年6月26日,注册地址位于营山县一环路南二段123号。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南字510000000060号),有效期至2029年3月25日。公司名下登记有500余辆营运车,从业人员有200余名。
2.四川港鑫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264U12C)。川J6073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J1290超(临)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是一家从事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二)、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业务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嘉鑫,安全管理人员夏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6年7月28日,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遂字510903043257号),有效期至2027年6月14日。公司名下登记有2辆营运车,从业人员有7名,因任嘉鑫长期在外地,公司实际由任刚负责管理。
(八)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汽车87队)主要负责人侯小康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安全管理人员郭彪、杨国华均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2013年,驾驶员杨继伟向该公司提交上岗申请,经岗前教育培训后,逐年签订《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和《南运集团加盟(承包)经营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生产合同》。该公司制定了《客运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班线客车运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2.四川港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嘉鑫、实际负责人任刚均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夏杰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2025年9月4日,任刚聘用杜家武为驾驶员,口头约定工资13000元/月,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杨继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杜家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夜间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物。”之规定。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规定。
认定杨继伟、杜家武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文先学、何洪清、易德芳、胡德富、王传绪无责任。
死者家属及货车司机杜家武就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511322120250000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2025年12月24日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该认定书。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杨继伟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环境情况。
2.杜家武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尾部标志板设置不规范,且搭载货物超限。
(二)间接原因
四川港鑫物流有限公司:(1)主要负责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对川J6073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J1290超(临)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装载超限货物上路行驶的危险性重视程度不足;(2)未及时纠正、消除杜家武驾驶搭载超限货物车辆违规上路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营山消水“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属一般事故等级。
四、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四川港鑫物流有限公司
川J6073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J1290超(临)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1.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在任刚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未按规定经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企业内部管理能力有所欠缺,在事故发生后遂宁市船山区有关执法部门已督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报考相关资格证书。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落实:在未按规定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对于驾驶员驾驶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未及时纠正、消除。
(二)调查发现其他问题
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汽车87队)主要负责人侯小康未严格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该公司在对农村客运班线制定有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违反了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一)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作为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汽车87队)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开展了对涉事企业安全检查,进行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召开了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派驻了驻站办到涉事企业定点进行督导,正常履行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消水镇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营山县消水镇辖区内,涉事车辆长期从柏林出发途经消水前往营山县城。经查消水镇人民政府印发了《消水镇2025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和《消水镇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截至事故发生前,召开4次党委会和7次职工会传达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辖区内三四轮车登记台账,对478辆三四轮车进行登记编号,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年组织辖区内驾驶员、劝导员开展1次大型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培训会。重点时段与道路交通联合执法上路开展联防联控检查,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通过逢场天发传单以及抖音、短信、微信等平台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消水镇人民政府正常履行了属地道路交通安全与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四川港鑫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杨继伟,男,汉族,59岁,群众,四川营山人,川R8638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环境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杜家武,男,汉族,57岁,群众,住址:四川顺庆人,川J6073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J1290超(临)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任刚,男,汉族,54岁,群众,四川金牛人,四川港鑫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消除运载超限物体违规行驶公路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侯小康,男,70岁,汉族,中共党员,四川营山人,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汽车87队)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严格实施公司制定的《南运集团营山分公司班线客车运营管理办法》,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另案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督促企业和政府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重点企业规范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对重点客货运运输企业的监管,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认真梳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修订不完善的制度,并逐一自检对照落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道路运输过程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上路车辆的监督监管,严查超限车辆违规上路行驶情况,倒逼企业压实主体责任,提升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杜绝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上路行驶的情况,做到车辆合法合规、人员知法明责。
(三)持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消水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辖区乡镇道路沿线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劝导力度,提高驾驶员对相关法规的知晓率,做到有效降低因驾驶员个人违法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汽车87队)要召集有关人员梳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不合理、无法执行的条款进行修订,经公司正式发布后,在全公司开展学习宣贯。四川港鑫物流有限公司要树牢安全红线意识,严守安全底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主要负责人要加紧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对车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确保车辆不“带病”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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