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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027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5-03-21

营山县乡镇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论公示

时间:2025-03-21 | 来源: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对营山县乡镇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现予公示。

一、基本情况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营山发展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朗池街道红光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文斌;

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等。

(二)提供劳务与技术服务的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成都元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营山县咸安大道;

负责人:杨帆;

经营范围: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劳务服务等。

(三)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基本情况

目前,营山县26个建制乡(镇)共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站)82座,设计处理能力达2.019万立方米/天,累计投资约3.3亿元,配套建成乡(镇)场镇污水主管网长度共计231公里,其中,2021年以前建成污水主管网 116公里,2021年乡(镇)新增污水管网及雨污管网改造115公里,污水提升泵站51座,实现乡(镇)全面覆盖。

82座污水处理厂(站)主要采用奥贝尔氧化沟、生物接触氧化、MBBR、一体化兼氧膜等处理工艺,除回龙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外,其余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

二、本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四)《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五)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254号);

(六)《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主要成本项目审核情况

结合乡镇污水处理厂(站)统一运营时间,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营山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站) 2022年8月-2023年12月污水处理成本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减了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具体成本审核情况详见下表。

项 目

单位

2022年8-12月填报数

2022年8-12月核定数

2023年

填报数

2023年

核定数


年均核定数       

核定年污水处理量

万m³

214.94

230.29

515.85

552.70

552.70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

万元

0

0

0

0

0

二、污水处理生产成本

万元

386.68

371.28

954.05

920.19

911.62

(一)人工费

万元

206.77

196.10

502.03

476.07

474.47

1.行政管理环节职工薪酬

万元

49.32

38.65

122.09

96.12

95.13

2.劳务派遣

万元

157.45

157.45

379.95

379.95

379.34

(二)直接材料 (药剂费)

万元

50.63

49.42

117.44

117.17

117.59

(三)动力费  (电费)

万元

101.68

101.68

251.42

251.42

249.25

(四)检验检测 (水质检测费)

万元

10.93

7.42

26.24

18.61

18.37

(五)污泥处置费

万元

16.67

16.67

56.91

56.91

51.94

三、其他运营费用

万元

5.98

5.88

9.06

9.06

10.55

(一)办公费

万元

0.24

0.24

0.47

0.47

0.51

(二)差旅费

万元

5.63

5.63

8.59

8.59

10.04

(三)业务招待费

万元

0.10

0.00

0.00

0.00

0.00

四、污水处理总成本

万元

392.65

377.16

963.11

929.25

922.17

五、污水处理单位

定价成本

元/m³


1.64


1.68

1.67

注:本次成本监审填报的时间范围是2022年8月-2023年12月,共17个月,核定数是以年为单位的,故用2022年8月-2023年12月的合计金额/17个月*12个月计算得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次成本监审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由营山环投公司收集汇总上报,营山发展公司配合提供,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营山环投公司、营山发展公司负责。

(二)本结论仅作为制定营山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依据之一,不作他用。

(三)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也和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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