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营山县福润给排水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我局按法定程序在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基础上,起草完善了《营山县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经营山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司及收费相关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调整用水类别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将我县县城现行的居民用水、生产用水、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四类按使用性质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城镇供水价格分类国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分类调整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阶梯水价调整为2.9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调整为4.42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调整为8.76元/立方米。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均调整为3.41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现行生产用水(即工业用水)、商业用水(即经营服务用水)合并调整为非居民用水,调整为4.3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9.00元/立方米。
三、优惠政策
1.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家庭用水,每立方米优惠0.3元。
2.对工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工业用水按原价格(3.05元/立方米)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分档水量、计价周期、实施范围仍按营发改价格〔2018〕23号文件执行。
(二)供水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水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5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5年。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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