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050811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王春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二级场镇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议》(第14050811号建议)收悉。针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开展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设立二级场镇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专项资金,或明确在现有相关省级专项资金中切块用于支持二级场镇”建议的答复
“十四五”以来,生态环境厅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4年1月,联合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修订《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同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省级财政专门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引导地方以乡政府驻地(含二级场镇)生活污水治理等为重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以奖代补资金25亿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等。
下一步,生态环境厅将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指导各地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同时,通过“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抽样评估,指导督促地方夯实治理成效,确保群众可感可及。
二、关于“参照建制镇的标准和管理模式,将二级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系统纳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建议的答复
“十四五”以来,生态环境厅积极指导地方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持续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印发实施《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试行)》,鼓励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组织编制或修订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可纳入县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或方案统筹考虑。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建设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部门协作,探索以县域为单元,推行建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供排一体化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模式,进一步推进二级场镇生活污水治理。
下一步,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化低效、无效的处理设施。
三、关于“明确将二级场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监测、运维监管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范围”建议的答复
“十四五”以来,生态环境厅加快构建全程监管体系,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效能。2021年,联合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联合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对《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2024年1月,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运行维护方面,《办法》对设施运维管理的模式确定、水质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在监督考核方面,《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设施运维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具体监督措施,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按照规定,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相关部门还将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通过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下一步,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指导地方运行维护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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